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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误解合同条款造成交易纠纷 双方都有责任

发布时间:2014-10-17  来源:闽南房产网  

  闽南房产网讯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房人卢女士和卖房人林女士两人因为对购房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造成了逾期交房。双方都认为是对方的过错造成违约。碰到这种情况,究竟由哪方承担?本期海都购房帮,将带大家一起来解读这一买房问题。

 

  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导致交易受阻

  说起这次购房经历,卢女士至今还觉得吃亏。她称,去年通过中介购买了林女士在市区的一套房产。而后来双方的纠纷,就是出在银行抵押按揭贷款支付的时间上。

  据了解,根据合同约定,卢女士交了首付款后,林女士要把房产过户给卢女士。接着,卢女士通过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把剩余款项支付给林女士。在合同的约定中,从林女士将房产过户给卢女士、卢女士取得房产证的时间算起,在50个工作日内,卢女士需通过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向林女士支付剩余款项。同时合同还约定,逾期方每逾期一日应按上述房产成交总价款的万分之六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的,支付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守约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今年1月初,银行贷款资金审批通过,卢女士支付给了林女士剩余款项。但没想到,却收到林女士通知,要求前来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林女士认为,今年1月初,卢女士申请的银行贷款才批下来,支付给她的时候,比合同规定的50个工作日,逾期了10多天。因此,要求卢女士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对于林女士的要求,卢女士不同意。她表示,因为双方未能办理交房手续,已经于2014年3月8日通知林女士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及过户税费。

  就这样,双方因为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导致交易僵持不下。

 

  房东理解有误需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都僵持不下,上诉到法院。卢女士要求林女士立即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违约金,即从今年1月初支付完剩余款项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交房手续为止,每天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为成交价总价的万分之六。而林女士也认为卢女士违约,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卢女士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即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贷款银行须按贷款流程办理贷款,致贷款于今年1月初才发放,责任不在卢女士。合同约定收到全额房款之日起3日内办理交房手续,林女士收到全额房款后,虽有要求卢女士前来办理交房手续,同时又要求卢女士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林女士对合同条款理解有误,卢女士有权拒绝接收。林女士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侵犯了卢女士合法权益,应限期履行,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在林女士违约且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后,卢女士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并在3个月后提出解除合同,退房退款,导致迟延交房,造成损失扩大,这部分损失,应由卢女士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赔偿的天数只能算3个月。

 

  买房人

  也存在过错

  虽然卢女士胜诉,但法院也判定她没有积极接收房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称,合同当事人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积极履行或接受履行的行为,不等同于放弃对违约责任的追究权利。本案双方对无争议的交房义务,都应当积极配合履行,不能因存在某一细节性的争议,而拒绝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从而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在双方对付款是否逾期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首先进行交房,对存在争议部分进一步协商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当时林女士曾提出如果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就不交付房屋,卢女士也未提出积极接房的意思表示,相反提出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张,拒绝其应履行的接收房屋的义务,从而导致交房期限延长,对此卢女士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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