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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相关流程指南

发布时间:2014-05-12  来源:闽南房产网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1、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二手房抵押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②房屋交易过户后的契税完税证明;

  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④个人贷款信息;

  ⑤贷款资金按照买卖双方与银行签定的协议划入卖房人在银行开设的托管账户的,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如按协议先将贷款资金划入买房人在银行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给卖房人的,须再提供该资金划转给卖房人的资金划转凭证。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泉州市以外住房按揭贷款: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泉州市以外住房按揭贷款,分两种情况:

  ①凡属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泉州市以外住房按揭贷款的,如能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②如不能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的,则采用报账制提取还贷方式,即借款人可持经贷款银行确认的申请前12个月的贷款还款清单,申请提取本人及相关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划转至借款人的还款代扣卡(折)上。划转的金额为:小于或等于申请提取还贷前12个月该笔贷款的还款额度。

  (2)职工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表》、还款代扣卡(折)、经贷款银行确认的申请提取还贷前12个月的贷款还款清单、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3、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或工作调动转出泉州市行政区域外时,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部分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保留至千元以下,待该职工结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销户手续,但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在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或工作调动转出泉州市行政区域外时,可销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提取:

  1、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复文件或离(退)休证;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残疾证(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户口迁出设区市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户口迁出设区市证明或户口迁入地户口迁入证明;

  ②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迁出设区市后重新就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③回原籍居住的非城镇户籍的农民工,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非城镇户籍证明;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并书面承诺在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出境定居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出境定居证明及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6、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及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

  7、调到省外工作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

  符合上述1至7项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上缴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卡。

  8、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9、属于遭受台风、暴雨、泥石流、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因突发事件造成房屋毁损,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事件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修建损毁房屋的费用。

  10、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参加医疗保险的,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及医疗费用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②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原件(管理中心留存)、 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农合补偿部分后的余额。

  ③ 未参与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原件(管理中心留存)、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收费票据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提取的,原则要求在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费用证明后12个月内办理, 办理同一种甲类特殊病种的一年仅限申请提取一次。以上发生的费用上溯到2009年1月1日。

  11、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供未购房证明、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工资收入证明,职工的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提供合法的关系证明,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房屋承租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金额;

  符合上述8至11项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年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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