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中随便扔东西,有可能将自己扔进监狱里。昨日,记者了解到,丰泽区首起高空抛物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一审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该案由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悉,今年3月7日中午时分,家住城东街道某小区的魏先生带着女儿在小区里散步,突然一个速度极快的黑影从天而降,砸在了离他们不远的地面上。魏先生又气又后怕,赶紧打电话报警。
接警后,城东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展开调查,发现地面上有一片黄色的残渣。随后刑侦大队民警赶到,收集了残渣,发现里面有梨的成分。民警通过进一步走访调查,终于发现了“黑影”来自29楼,并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3月10日,民警传唤嫌疑人刘某某(男,洛江人,27岁)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刘某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原来,他当天到自家房子打扫卫生,准备租出去。休息期间他在阳台吃梨,咬了一口觉得不好吃,就顺手将梨从窗台扔了下去,险些砸中其他业主。
经审理,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近日,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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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记者黄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