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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对企业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

发布时间:2013-05-28  来源:石狮日报  

  日前,石狮根据省、泉州市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关于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凡石狮市域内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缴纳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且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可申报财政奖励。市财政将对相关企业实行“即征即奖”,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这份意见由市经济、财政、国土、外经、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制定。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七大方面:加大工业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转型升级;积极扩大产能,努力多生产、稳增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产品销售;积极淘汰落后产能,扩大先进产能;加强产业链高端和缺失项目开发建设,加强品牌的培育、创新;加快项目用地建设,合理开发项目用地,争取早开发、早投产;补充企业项目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奖励标准为:按企业所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额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据介绍,企业申报程序为: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2013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底缓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在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后,向市经贸或外经贸部门申领《“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另悉,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分三个时间段:2013年5月27日-6月6日;2013年10月23日—11月2日;2014年1月4日—1月13日。每个时间段结束后10天内兑付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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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奖励资格条件

  (一)在石狮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

  (二)企业按时足额缴纳2013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底缓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招拍挂合同有亩产税收要求的,应达到合同要求。

  (四)奖励税收范围为自用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借用、出租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不在此列。

  (五)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意见扶持范围:1.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的企业;2.项目用地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未按时缴交土地出让金,投资强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企业;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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