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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新政策 可提取公积金付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4-11-03  来源:厦门住房公积金管理  

  来自厦门市住房公积管理金中心的最新消息,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从11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厦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策)。我市低收入家庭职工在本市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名下拥有住房(含独立产权和共有产权)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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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新政策 可提取公积金付物业费

 

  厦门公积金新政策规定,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按市民政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执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时应提交身份证、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提取人为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还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

 

  此外,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职工如需将提取金额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后,公积金中心将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职工本市同名银行卡,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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