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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东和用工单位 应采集流动人口信息

发布时间:2019-10-24  来源:厦门日报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昨日,市公安局对《条例》做出详细解读,暂住登记统称为居住登记,并赋予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房屋出租人(含其委托代理人)与用工单位将承担起采集流动人口信息的义务,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将面临处罚。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副处长张文远解读说,《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出租人以及用工单位将承担起采集流动人口信息的义务。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采集信息。

  对于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对于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途径,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一、登录“厦门百姓”APP,注册后上传信息;二、从微信客户端登录“福建治安便民”公众号,上传信息;三、扫描出租屋门口二维码,上传信息; 四、前往派出所,或找辖区民警、辅警、网格员进行现场信息登记。

  《条例》规定,负责采集和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记者 房舒 通讯员 厦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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