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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租客不挪窝 500万“法拍”房白买?

发布时间:2020-01-08  来源:东南早报  

  厦门一女子花500多万元购买司法拍卖房,不料租客拒付租金,还拒绝搬走。原来,租客明知该房屋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仍与原屋主达成房租抵借款协议,且未告知法院。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起由司法拍卖房引发的纠纷案件。

 

  买下司法拍卖房要收租 租客却称租金已全抵销

 

  2012年,阿威(化名)与厦门一套房产的屋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该房产,租期10年,月租金4500多元。合同约定,承租方逾期缴交租金7天以上时,出租方有权解除租约,收回房屋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2015年10月,屋主因债权债务纠纷,导致房子被龙岩市长汀县法院查封。一年后,这套房子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阿惠(化名)以500多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支付全部购房款。

 

  2017年2月,阿惠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后,多次告知阿威应将租金直接缴纳至她的银行账户,但阿威均未缴纳。同年5月,阿惠向阿威发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律师函,但因他拒收被退回处理。房子已经是自己的了,却被别人占着,还没有租金,阿惠一纸诉状把阿威告上法庭。

 

  阿威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协议书,称自己不应再向阿惠支付租金。因为原屋主曾于2015年10月向他借款50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到期未还则以房租抵扣借款。2016年9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此后的房租30万余元从借款50万元中进行抵扣,阿威应支付的租金已全部抵销完毕。

 

  对房租已抵债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租客构成违约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阿威与原屋主于2012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该房屋之后虽因司法拍卖发生所有权变动,但并不影响该租赁合同的效力,该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与新产权人仍有约束力。对阿威而言,负有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缴付方式支付租金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阿威提出的租金已抵销债务,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对特定财产查封、冻结后,其所有权人对该财产的处分权能即受到限制甚至禁止,尤其是可能导致该财产价值贬损的处分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屋主变更房屋的租金收取方式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阿惠不具有约束力。阿威仍应按2012年合同书约定的方式,履行向阿惠支付租金的义务。阿威未依约缴纳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阿惠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阿威应支付阿惠此前数月的租金2万多元,腾空房屋返还阿惠,并支付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一审宣判后,阿威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记者 魏玲铃 通讯员 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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