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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赃款买房未付尾款 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却发现房子被查封

发布时间:2020-06-12  来源:厦门日报  

  老公用赃款买房写老婆名字,付了首付未付尾款,开发商要求与老婆解除购房合同,房子该如何处置?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了一起特殊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小周与小谢(均为化名)是夫妻。2015年6月24日,小谢向A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集美区某小区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为202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合同当日内支付不低于总购房款30%的房款,其余尾款30万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当日,老公小周刷卡支付首付款172万元。后因小谢一直未支付购房尾款30万元,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小谢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并要求小谢支付违约金6万余元。

  没想到小周与小谢之所以迟迟未付购房尾款,是因为小周已经因为涉嫌诈骗被抓了。法庭上,小谢表示自己当时也不知道是诈骗得来的赃款,后来因为小周被抓,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需要两个人签字,而小周没有办法签字,所以贷款没有办下来,况且案涉房屋已被外省法院查封,房屋具体如何处理由外省法院决定。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小谢丈夫小周涉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在侦查过程中,外省公安作出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了小谢所有的本案案涉房产。2016年12月7日,外省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小周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小周及其他同案犯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并在判决书中认定小周等人将非法所得用于购置房产、汽车等。2018年9月,外省法院查封本案案涉房屋的执行裁定已经生效。

  集美法院认为,根据该生效裁定,外省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续行查封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应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各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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