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工作日内
批复申请
物业提交申请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业主委员会逾期拒不审核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审核,并依法予以处理。
细则明确两种具体的付款流程,由物业代为垫付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未垫付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则直接划转至维修、更新、改造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
细则明确,已经成立业委会的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在维修、更新、改造前,应将紧急情况通知业委会;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则应该通知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报送所在地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紧急情况,还应公示、报备维修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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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
发生紧急情况的10种情形
第一,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第二,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第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第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
第五,共用给排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第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第七,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第八,根据公安、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对建筑外墙进行清洗;
第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政策解读的依据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建[2014]3号)。本《若干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厅以前有关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与本《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意见》为准。房改房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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