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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探索建立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闽南日报  

  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日前,漳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探索建立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解决“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等问题,助力乡村振兴。

 

  编制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免费提供村民使用

 

  根据《意见》要求,按照“县统筹、乡统管、地统筹、事统管”的要求,落实“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责任,明确任务,细化举措,规划引导,规范程序,统筹发展,强化监管,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村庄规划以及重要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工作。

 

  同时,按照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分类指引、多规合一的原则,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在编制完善村庄规划时,要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布局和村民住宅建设需求等,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确村庄建设时序和管控重点。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七要素,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编制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免费提供农村村民使用,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

 

  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农村建房服务窗口

 

  依据《意见》要求,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协调机制办公室主任,统管乡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应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农村建房服务窗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建房政策咨询、受理及办证等工作。服务窗口应一次性告知农村建房办事流程、政策要求等内容,并做好农村建房风貌管控等相关政策的宣传。

 

  办事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通过内部并联优化的模式,建立和健全“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把关,实现审批“一支笔”。

 

  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导农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

 

  规划位于集镇和中心村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增用地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其他村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则上使用存量土地,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列入新农村居民点建设试点的,可根据已批准的规划分期报批农转用手续。

 

  引导村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村庄建设边界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坚持“公建先行”,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乡村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垃圾污水处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设施,并注重绿化、美化,利用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引导农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不断提升宜居水平。

 

  引导建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村民建房自治机制

 

  结合农村实际,引导建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村民建房自治机制。

 

  村民建房竣工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

 

  强化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的巡查责任;坚决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乡镇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记者 许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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