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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冻结还出售 房产中介隐情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4-10-10  来源:闽南房产网  

  闽南房产网讯 去年11月,市民胡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了合同,还支付了房东2万元定金。但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才发现房东的房屋产权在一年前就被法院冻结,交易无法进行,而房东同意退款,但多次催讨至今仍未还款。

 

  房产被冻结还出售 属于违法行为

  去年11月,市民胡先生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于11月20日签订了购房合同。胡先生交付给房东黄女士2万元定金。胡先生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就相约到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但房东黄女士数次失约,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直到去年11月30日,胡先生才得知要购买的房产已经被法院冻结,不能过户,胡先生决定不购买该房产。胡先生称,在追讨定金和赔偿时,房东只同意返还定金,不同意赔偿,但定金至今还没有还。

  房东认为,自己要出售的房产,被法院冻结,在中介挂牌时已经和中介说明情况了,但胡先生不知道房产被冻结,责任不在其本人,而是中介。胡先生认为,房东明知房产被法院冻结,还出售该房屋,应承担全部的责任,而且购房定金多次追讨至今未还,根据合同约定,房东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中介没有及时了解清楚房东的房屋及债务情况,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认为,该交易的房产已经被法院冻结查封,现在仍被限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出售被法院依法查封,禁止买卖的房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物应予以返还。本案约定的是支付定金,因无效合同是由黄女士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引起的,胡先生可适用定金罚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双倍返还已交的2万元定金及逾期未还定金的利息。

 

  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事实 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中介来说,中介在居间介绍中,必须实事求是地就自己实际掌握的信息向房东与胡先生报告,但本案中,如果中介故意隐瞒讼争房在交易时已被法院冻结不能过户的事实,也就是未能向黄女士报告胡先生未知房屋被查封的实际情况,导致胡先生与黄女士的购房合同虽已签订,但不是合法、有效地成立,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不但要退还给黄女士中介费,而且黄女士因合同无效致其双倍返还及利息支付的损失,还可找中介索赔。

  房屋中介是买卖双方的媒介,中介的如实介绍是减少交易中纠纷的关键。提醒市民今后进行二手房买卖时,最好是找品牌好、有信用、有实力的中介,他们比较会将诚实信用排在促成交易成功之前。另外,可以通过将定金交付给可靠的第三方,如交易市场成立的监管第三方、银行转按揭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提存账户或有信用的中介方收取,双方可约定交易开始实质性进行或交易完成后转为购房款支付,这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买卖双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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