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福州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施行。
建筑立面图集供村民免费使用
《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编制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免费提供农村村民使用,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各县(市)区、高新区要深化农房整治行动,大力整治既有“半拉子房(裸房)”和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影响村庄整体建筑风貌、造成安全隐患的彩钢板屋顶,严控屋顶水箱裸露,提升村庄整体建筑风貌水平。
原有住宅转让后不得申请宅基地
《实施意见(试行)》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家庭成员、住房状况、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对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等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落实农房建设“四到场”制度
《实施意见(试行)》要求落实农房建设全过程管理。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全面落实农房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定格式,在住宅建设现场悬挂施工公示牌,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村民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实施意见(试行)》提出,探索建立农房安全“健康绿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
每户宅基地面积80m2至120m2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靠近城市、县城、乡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鼓励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
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3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一层层高控制在4.8米以内,二层以上层高控制在3.3米以内,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4米,建筑屋顶原则上应按坡屋顶设计。
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
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住宅应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
符合7种条件可申请建房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村民建房申请条件: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8种情况不予批准: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其他方式转让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村委会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记者 何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