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赵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1单元楼下时,一瓶矿泉水从楼上掉落,砸到赵某头部,导致其摔倒。赵某被送入医院治疗,经检查,赵某为轻微脑震荡,且因摔倒导致身上多处皮肤挫伤。
赵某的家人报警后,民警到现场排查并调取小区公共视频,确定矿泉水为1单元4楼的住户钱某之子从阳台丢下的,钱某之子目前正就读小学四年级。赵某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应向谁主张赔偿?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安迪律师解析: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危害。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的,侵权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人共同补偿。本案中,民警调查锁定侵权人为钱某之子,但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根据法律规定,由其监护人钱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