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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不能过户 出售方违约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20-09-24  来源:晋江新闻网  

  购房者买到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虽合同约定购房者需先付款,但若出售方未及时消除诉争房产的查封状态,购房者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其未按时付款不构成违约,且因所购房产不具备过户条件,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请求出售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约定损失。

 

  案件回放

  购房者买到被查封的房产

 

  庄某与某公司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坐落于晋江市梅岭街道的房屋出售给庄某,庄某应于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定金5万元,并于2019年5月10日前将购房款324140元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双方应于2019年5月10日前办理房产过户受理手续,在产权过户当日房产中介公司将监管账户中的上述324140元支付给某公司。

 

  合同签订后,庄某多次要求某公司配合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某公司不断推诿,拒不配合。庄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某公司返还双倍定金及赔偿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法院审理查明,合同签订当日,庄某向某公司支付了5万元定金,剩余购房款尚未支付;经房产中介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知,诉争房产在原、被告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之前就已被法院查封。

 

  法院判决

  出售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因诉争房产被查封后,不具备可以过户的条件,某公司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庄某在了解到诉争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有权中止履行支付购房款324140元的义务,庄某没有违约行为。某公司的诉争房产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2019年5月10日届满前不具备可以过户的条件,庄某委托律师发函催促后,已超过十日,诉争房产仍处于被查封状态。

 

  某公司未及时消除诉争房产的查封状态,导致诉争房产不具备可以过户的条件,已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庄某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庄某要求解除其与某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某公司依约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购房者享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此案中,虽依照合同庄某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在先,某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在后,但某公司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庄某享有不安抗辩权,其未履行付款义务并不构成违约。(记者 胡志法 通讯员 陈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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