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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商局:"霸王条款"令人吃惊 交房条款坑人50万

发布时间:2014-03-04  来源:东南早报  

        【工商出拳】
  
  “温馨提示”一点也不温馨

  
  工商部门认为,团购活动页面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其“温馨提示”属于不平等条款,遂责令团购网停止使用上述不平等格式条款,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同时也责令参与团购的商家不得再次使用该条款。
  
  【我是霸王】
  
  驾校收IC卡费 否则不让考

  
  学员学车要刷卡积累一定学时。去年,德化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要求学员在科目一考试前必须缴纳100元的费用,其中17.1元为刷卡时使用的IC卡费。
  
  该驾校表示,如果学员不购买IC卡就无法计算学时,就不能参加驾校培训考试。经核实,2013年1月1日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学员IC卡217张,计人民币3710.7元。
  
  【工商出拳】
  
  你痛宰学员 我双倍罚你

  
  工商部门表示,驾校在对学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中,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培训成本,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最后,工商部门责令驾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10.7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422.3元。
  
  【我是霸王】
  
  团购客户 餐具1人10元

  
  去年,泉港某餐厅在团购网上推出团购活动。消费者仔细一看,看出了猫腻。原本应该免费使用的消毒餐具,每份居然要收10元钱。
  
  工商部门调查发现,该餐厅在团购网上发起3个售价分别为128元、238元及398元的餐饮服务套餐网络团购活动。在128元团购套餐清单格式条款信息中,明确标注每份套餐收取6元餐具费;238元团购套餐清单格式条款信息中,明确标明每份套餐收取10元餐具费。至案发,128元套餐共完成网络订购2560份,实际到店消费1126份,商家收取餐具费4323.84元;238元套餐共完成网络订购630份,实际到店消费598份,商家实际收取餐具费3707.6元。
  
  【工商出拳】
  
  多收8031元 你是卖餐具的?

  
  工商部门表示,餐具是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的必需品,餐饮企业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餐饮服务的前提。该服务项目应该属于经营者餐饮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费用应当由其承担,不应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
  
  工商部门随即责令餐厅停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803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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