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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出台新市民积分入保细则 首批5千名

发布时间:2015-05-13  来源:泉州晚报  

  随着石狮新市民积分制各项积分服务项目的展开,备受新市民关注的《石狮市新市民积分入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也于不久前出台。据悉,2015年首批积分入保暂定5000名,今后每年新增500名,申请参保补助的每人每年给予100元参保补助,最多补助15年。

 

  根据《石狮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石狮每年提供一定名额,为户籍在省外的新市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供资金补助,并根据每年度的具体情况,对相应的名额数、补助标准进行修正。申请对象和补助标准为:户籍在省外的16周岁—50周岁的新市民、持有石狮居住证一年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可申请参保补助。申请参保补助的,每人每年给予100元参保补助,最多补助15年。

 

  据了解,首次申请城乡居民保参保补助的新市民,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上一年度户籍地城乡居民保参保证明(由户籍地村、镇或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提供,内容应包括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年度和缴费标准等信息),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填写《石狮市新市民城乡居民保参保补助申请表》。

 

  具体申请程序为:新市民在提供上述材料后,村(社区)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填写《石狮市新市民城乡居民保参保补助汇总表》,将盖章后的《申请表》、《汇总表》和相关材料送至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复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复审通过后,将盖章后的《申请表》、《汇总表》和相关材料送石狮市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后,送石狮市积分办进行积分排名。积分办对所有申请对象的积分进行排名,并将列入城居保参保补助的对象名单反馈给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由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将城居保参保补助统一发放到补助对象的积分卡或银行账户。

 

  细则还对“积分入保”设置了退出机制,城乡居民保参保资金补助对象中,凡出现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便终止补助,分别为:退出积分管理或被终止积分资格、达到60周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补助15年、户籍入福建省、不在石狮居住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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