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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建筑业按营业额0.2%征收

发布时间:2012-10-31  来源:  

  记者昨日(10月30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于近日发布《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事项的通告》,规定自即日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据了解,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资金。《通告》明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划分为市本级及各县(市),其中市本级征收范围包括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及漳州台商投资区;各县(市)按行政区域划分征收。

  市本级征收项目和标准分别为: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2%征收,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各县(市)征收项目和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此外,《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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