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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出新规 补偿不低于市场价

发布时间:2015-06-25  来源:海峡导报  

  政府征收群众的房屋,到底是以什么标准征收?现在终于有了更清晰的答案了——以实时的类似房产的市场价。

 

 

  昨日,导报记者从漳州市政府了解到,《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本月正式实施,而2013年出台的《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两年暂行期满,正式作废。

  和暂行规定相比,新的规定对部分细节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更加明确。其中,新规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该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另外,新的规定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及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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