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房子,入住后楼下改成配电室,经常发出“嗡嗡”声,在夜深人静的晚上响声更明显,让人睡不着,而且地板因配电室而发热,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近日,家住在市区群裕小区二期的住户陈老伯向记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他表示,已经多次和开发商要求迁移配电室,但都得不到解决,不知道要如何维权。
楼下配电室 影响楼上居民生活
陈老伯是群裕小区二期55幢109室业主。他和家人在2003年年底搬入该房屋居住。记者在现场看到,陈老伯家所在的楼栋,地面一层是停车场,楼上是住户,但停车场隔出了两间安装供整栋楼使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其中一间就在陈老伯家的楼下。
陈老伯说,配电室发出的嗡嗡声,晚上夜深人静的时候特别明显,吵得让人无法入睡,而且配电室变压器的顶部距离自家的地板不到50厘米,变压器发出的热气把地板都烤热,温度高的时候都会有点烫手,直到一个礼拜前,这样的状况才有所改观。在今年5月份漳州市电业局接管配电室后,上周对配电室进行了初步改造,更换了三台散热器,地板发热没那么厉害,但噪音仍然没办法消除。
记者来到陈老伯家,在卧室里耳朵贴着墙,嗡嗡的声音就从墙壁里传入耳朵。陈老伯认为最好的办法是移除配电室,或对配电室进行彻底改造。
陈老伯说当时买109房,就是考虑到年老爬楼梯比较吃力,所以购买最低的楼层,而且入住的时候,楼下并不是配电室,到了第二年3月份,才改造成配电室。陈老伯拿出了楼房的当初“总平面执行图”复印件。他说,这是存档在档案馆的规划总平面执行图。根据规划图,他家楼下是停车场,他家隔壁110房间楼下规划建配电室,但开发商改变了规划,把原来规划的配电室,一半用于建设报刊箱,而少掉的那一半配电室用地,就建到他家楼下。
“要是在买房前,楼下就是配电室,那我绝不会选择最底层。”陈老伯说,开发商过后才改造,改变了规划,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多次要求开发商迁移配电室,但10年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3年前,陈老伯把开发商告上法庭,但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陈老伯证明配电室不符合国家标准。这需交纳鉴定费一万多元,陈老伯没有交鉴定费进行鉴定,被法院判决败诉。
明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但却得不到维护,陈老伯很困惑,近日拨打海都购房帮热线,向记者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改建配电室 要征得业主同意
福建省三和律师事务所吴文都律师认为,根据陈老伯讲述的情况,陈老伯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开发商有责任迁移配电室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地点,并改造配电室达到符合国家的要求标准,并且赔偿给陈老伯造成的损失。
吴律师认为,开发商擅自改变原规划,将陈老伯楼下的“公共停车场”变更为配电室。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开发商应书面征得业主的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业主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自业主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天内退回所购房款及利息。据此,开发商没有按约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吴律师还表示,即使配电室是按规划建设的,也要符合国家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当配电室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时,配变电所应当做屏蔽处理,变压器室的净高度与变压器的高度一般为4.4~6.5米,变压器顶部距屋顶(梁除外)一般不小于0.8米。而陈老伯家楼下的配电室的设计严重违反上述标准的规定,致使陈老伯住宅出现地板发热、室内温度升高,噪音的污染,影响了全家人的日常生活。
此外,开发商应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陈老伯的事件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在起诉中,一般案件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有举证责任的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配电室属于高压高度危险的设备,依法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不应由陈老伯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