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房产网讯 龙文区朝阳镇两名村干部,利用协助镇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近90万元。
昨天,龙文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肖某荣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肖某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间,时任龙文区朝阳镇后店村村干部肖某荣,在协助朝阳镇政府开展龙文区某重点项目土地征用、保管和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通过伪造《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澄清表》、减少补偿面积和项目数量的方式,非法侵吞213354.2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多次挪用公款共计680443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2008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肖某飞利用担任龙文区朝阳镇后店村村干部的职便,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与肖某荣共谋,挪用公款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共计13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吴卓琦 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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