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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过高 法院不一定支持

发布时间:2015-01-23  来源:闽南房产网  

  因银行按揭批不下来,没能力全额付房款,周先生就把房子转让给谢先生。不过,家人得知后,不同意转让房产。为解除购房合同,周先生和谢先生签订了协议,约定支付20万元违约金。但过后,周先生认为违约金过高,于是双方起了纠纷。近日,法院判决周先生违约,但酌情调低了违约金。

 

  违约金约定过高起纠纷

 

  因银行按揭批不下来,2013年年底,周先生把名下的房产卖给谢先生。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产总价为130多万元。在协议签订的当天,按约定,谢先生支付了30万元定金,同时该协议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不过,由于周先生家人反对出售房产,在2014年1月初,周先生就和谢先生协商解除购房合同。经过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谢先生同意解除合同,但约定周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在限期内返还30万元购房定金,并支付20万元损失。协议还约定,如果周先生没有在限期内支付上述款项,则应按照50万元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周先生仅仅支付人民币40万元。剩下10万,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还未支付。谢先生多次催讨,周先生都不理会。谢先生把周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周先生立即支付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对此,周先生辩称,从签订合同到解除合同,前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虽然违约对谢先生造成了损失,但仅仅经过几天的时间,原告的损失是可以衡量的,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对20万元损失及20%违约金予以降低。

 

  法院适当调低了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双方《协议书》中既约定了履约损失20万元,又约定了被告未按时支付约定款项50万元(已包括履约损失金在内)的违约金。法院认为,上述约定明显过高,而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双方约定的履约损失20万元予以支持,对于未按时支付约定款项的违约金10万元不予支持。判定被告应当再向原告支付余下的未按时支付的约定款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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