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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单方擅自转让夫妻共有房产 购房者能下手吗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石狮日报  

  日前,一位来自山东的购房者来电咨询,其看重了石狮市区某项目一套二手房源。问题在于,一是房子按揭尚未付完,房产证还没领到手;二是转让的房主虽然在购房合同中有具名,但购房款项却是其丈夫出的,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有的房产,日后会产生法律纠纷吗?

  记者就此走访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谢律师。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转让共有的房产有四种情况,一是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二是转让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三是转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四是转让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未领到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显然,第二和第三种情况比较简单,权属状况和转让人不符,过户不了。这位购房者遇到的是比较麻烦的第一和第四种情况的综合问题。

  谢律师介绍,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禁止转让,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过,按物权法区分原则的确立,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话,即使房产还未取得权证,但双方的买卖合同(合同行为本身)是可以认定生效的。

  现在的问题是,一方擅自出售双方共有的且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但事后另一方却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由于没有权属证书,自然无法适用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这种情况只能从“表见代理”这个角度分析。

  简单说,虽然行为人(卖房的)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买房的)有正当理由相信她是有代理权,并与其发生法律行为(单方卖房子),这种情况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名义上的本人(卖房的)承担。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善意的第三人(买房的),他是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做出的行为是夫妻双方协商的结果,并对双方都会产生约束力。当然,这种表见代理在性质上是属于无权代理的,能否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得看实际情况。

  顺着上面的话说,最坏的情况就是,买房的和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发生冲突,这时候法律应该保护谁?这个目前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谁更善意也不好界定。虽然一般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买房的),既没法通过正常途径了解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也没法了解其感情状况,更没有义务去查询这些情况。

  但是,也不排除会出现买房的和转让人串通,损害转让人配偶的情况。因此,对于这类问题比较复杂的房产,建议购房者平时尽量别购买,否则可能诉讼的法律、时间成本就够受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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