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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5处保障房缴契税满5年可上市交易

发布时间:2012-11-15  来源: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共同下发《关于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取得完全产权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今年6月28日市政府下发的《漳州市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补充,侧重点在保障性住房的回购与取得完全产权办理流程。《通知》与《办法》相互配合,明确了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回购和取得完全产权政策细则。

  缴契税满5年可上市交易

  《办法》及《通知》中所称保障性住房,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可售廉租房,适用于芗城区、龙文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

  《通知》指出,自缴交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不得上市交易;免交契税的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以免税单开具日期为准,同样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人可取得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并可上市交易,前提是购房人须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回购政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不满5年的,购房人因须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以及购房人迁往外地、出国定居或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而申报退房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购。

  另一种情况是,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再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申请政府回购,并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

  应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参考市场指导价

  《通知》规定,购房人欲取得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完全产权,必须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依据相关规定,在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由市契税征收管理部门按年度提供)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60%收取。2007年8月7日(含7日,下同)之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按80%收取。具体价款标准由市物价局依据项目地点、楼层,按年度确定。购房人原已按市场价购买部分不需要补交,但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给市国土资源局。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此外,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市区5个项目可参与回购或取得产权

  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产权属有限产权,购房人不得在享受此类住房产权的同时购买商品房。如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其他房屋,必须先办理保障房退出手续,或者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必须在收到市住建局出具的“已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证明或市住建局出具的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回购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记者从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市区共有5个保障房项目中的经济适用房和可售廉租房在回购和取得完全产权办理范围之内。这5个项目为:群裕小区、瑞景园小区、惠民花园一期、惠民花园二期、益民花园。其余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等项目不在本次《办法》、《通知》的政策范围之内。

  数据显示,目前市区共有3400多套已出售的保障性住房。群裕小区、瑞景园小区、惠民花园一期、益民花园已有大量业主入住,预计在近期竣工交付使用的惠民花园二期(包含经济适用房1077套)正在进行扫尾和配套设施施工。在适用《办法》、《通知》的5个项目中,最迟交付使用的惠民花园一期交房时间为2009年,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缴交契税时间尚不满5年,暂不符合取得完全产权要求。群裕小区、瑞景园小区已使用近十年,业主如欲购买商品房,必须按规定申请房屋回购,或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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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取得经济适用房、可售廉租房完全产权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申报,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经住建局批准可取得完全产权的,市住建局根据市物价局确定的补交标准,计算一次性补交价款。购房人将一次性补交价款缴纳至市财政局,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

  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已收款票据及市住建局出具的“已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证明,购房人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完全产权的权属登记手续。

  保障性住房回购办理程序

  购房人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申报,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水、电、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结清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准予回购的,将有关材料转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直管处”)。市直管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并报请市财政局拨付回购资金。

  市直管处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市直管处名下,并注记“保障性住房”字样。

  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收件后,市直管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回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原购房人。

  市直管处在支付回购房款后,书面报请市住建局为原购房人出具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回购证明材料。

  另外,市直管处回购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免收房屋登记费、工本费、交易手续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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