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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筹建电梯前弃权加装后反悔 付双倍价钱

发布时间:2021-06-18  来源:厦门晚报  

  小区单元楼加装了电梯本是方便大家出行,可是筹建时弃权的一名业主两年后又想“加盟”使用,协调未成,竟做出封堵电梯口的事。邻里之间为此陷入长达近一年的纠纷。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原被告双方服判息讼,实现电梯利用最大化,邻里之间重归和睦。

  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

  【案件始末】

  电梯加装两年后想“加盟” 协调不成竟封堵入口

  思明区某小区单元楼于2015年开始筹备加装电梯,2017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单元楼共有16户业主,当时从3楼至8楼,有10户业主同意并按照所在楼层出资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筹建过程中,住在8楼的阿兰(化名)选择了弃权,但是2019年她向邻居们提出,希望以筹建时的原价87380.95元取得电梯使用权。10户出资的业主经过协商,认为这是当年的价格,而且在电梯建设过程中大家都付出了很多精力,如今阿兰以原价“加盟”不能接受。另外,阿兰在顶楼还有加盖,所以其他业主要求她彻底解决厕所排气、漏水等问题,并允许其他业主使用顶楼平台。

  双方的矛盾因此而起。2019年4月18日,阿兰两次擅自使用防盗网封堵一楼的电梯口,阻止其他业主通行,业主们因此报警。还有业主提出,阿兰曾使用震楼器制造噪音,严重扰民,他们不得不报警,但阿兰否认她使用震楼器。

  因协商不成,阿兰起诉至思明区法院,要求支付87380.95元获得电梯使用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方的业主们依然表示不同意,双方请求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考虑到通行便利和升值空间 应支付使用费17万多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区划内增设电梯,该电梯应属该梯号业主共有。阿兰作为业主之一,对该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请求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电梯使用权于法有据。同时,允许阿兰加盟使用电梯,也有利于实现电梯使用价值的最大化,改善邻里关系。

  法官解释,阿兰想要使用电梯就应当支付合理的对价,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往往历时几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阿兰在电梯筹建时主动放弃出资,后又提出想加盟使用电梯,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具有明显恶意。综合考虑10户业主出资增设电梯的风险与回报,阿兰的房屋因增设电梯带来的通行便利和升值空间,及其封堵电梯入口的恶意行为,酌定阿兰按原应出资金额的两倍支付使用费。至于厕所排气、漏水等问题,与电梯使用问题无关,双方可另行处理争议。

  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阿兰应向10户业主支付电梯使用费174761.9元;业主们在收到费用当日应配合阿兰办理电梯的使用手续。目前判决已顺利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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