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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3·15之际 交房及办证逾期成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闽南房产网  

 

合同约定需关注交房条件

  不少购房者都有亲身的体会,在买房之前,开发商承诺小区的绿化率、容积率、会所、游泳池等配套设施都和当初的宣传不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发商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受理过多起纠纷案件当中,涉及开发商的配套设施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临时变更公共配套用途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两年前,南女士购买了芗城区南昌中路都市阳光的房产,双方合同当中规定4楼3000平方米的会所供购房人使用,包括游乐园、健身房、活动室等多项小区辅助设施。由于所购买的小区位于漳州最为繁华的中心地带,当时房子的单价每平方米比周边贵了2000多元,南女士觉得物有所值,花重金买下了这里的房产。没想到实际交房后,南女士发现当初开发商所承诺的配套无法兑现,小区的配套设施与当初开发商的承诺有很大的差别。协商未果后,她将一纸诉讼递交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按购房总额的百分之一赔偿。

  律师支招:现有的“示范文本”中对小区公共部分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一般没有规定。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条款的缺失,不但难以确定开发商是否违约,而且即使在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也难以确定赔偿范围,法院只能酌情确定。因此,进一步完善开发商交房的具体条件,是减少纠纷的重要途径。

 

涉及付款问题需事先摸清情况

  在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一般会要求购房者交纳定金。一些开发商写明是“定金”,但有一些却写明是“订金”。对于普通的购房者来说,很难弄清楚其中的差别。

  群裕小区的黄女士1998年购买了群裕小区一套经济适用房,2012年打算再购买一套商品房,于是用3万多元下定了群裕小区对面的一套商品房,但却遭遇两难处境:既买不了房,也拿不回定金。由于黄女士已有一套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关规定,如果还想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待取得完全产权后才能够再次购买商品房。

  律师支招:购房之前,对自身名下的房产涉及的相关政策,应该到有关部门咨询,不能单方听信置业顾问的引导。并且,一般的商业合同中设定的“定金”和“订金”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法律效应,如果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违约,开发商有权利没收定金,而如果开发商违约,则需要2倍退还定金;相比较之下,“订金”则属合同义务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可退还订金。(本网记者 朱远娥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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